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陆客货附加费、宜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313号 1997-12-8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作了调整,现结合新规定,对由你单位负责征收管理的水陆客货附加费和宜黄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陆客货附加费属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价外费用,根据财税字[1997]5号文件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后再纳入预算。按照鄂政发[1996]6号文件要求,我省水陆客货附加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应由省交通厅向省地方税务局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依3%的税率统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二、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中央批准收费项目,是否征收营业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未被列入第一批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精神,我省宜黄高速公路通行费应由省交通厅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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