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经站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212号 1999-07-0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收取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政字[1999]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代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农经站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资金融通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也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7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