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59号 2004-6-2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工作。 二、组织开展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的欠税清理工作。 1、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要一并进行。 2、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期限延期至2004年9月15日。外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欠税清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底上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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