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54号 1999-08-1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棉花, 可根据取得的普遍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知所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我省已纳入发票管理,明确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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