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1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1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棉花, 可根据取得的普遍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154号      1999-08-11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棉花, 可根据取得的普遍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知所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我省已纳入发票管理,明确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