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32号 1998-02-1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 的规定,自1998年1月1 日起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以上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