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30号 2001-08-24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经市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税前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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