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 1995-06-14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涪地地税发[1995]92号文收悉,税制改革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应纳的税款实施“先征后退”政策。对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如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税务部门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经批准办理退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返还,应由企业报请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税务部门不办理退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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