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规[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5
摘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制科研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规[2022]3号        2022-02-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前列。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

  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完善“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评价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面向产业需求研发高质量科技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增强科技创新精准性、项目组织高效性,以目标、任务、问题为导向,探索以“揭榜挂帅”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以“研发众包”等模式解决企业技术难题。鼓励企业参与应用类项目指南制定、牵头承担项目,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与财政资金捆绑实施科研项目,从科研立项源头推动成果与市场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鼓励海河实验室与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企业需求,确定研究课题。鼓励科研单位以企业需求为研究课题,派遣科研人员入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给予科技特派员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明确科技成果评价主体责任,实行“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落实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4.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等高质量成果,提高其考核评价权重,具体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5.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解决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现在重大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移转化各个环节,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的“后补助”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5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5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单位)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6.充分放权赋权。赋予科研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操作细则,自主实施。科研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依法依规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收入。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应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技术转让、许可不低于50%的净收入,作价投资不低于5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不低于5%的该项成果营业利润,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奖励比例,最高可达100%。科研单位自主规范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7.落实收益分配机制。科研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鼓励以网上办、限时办等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操作路径,全面落实收入分配、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事业单位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有企业计入当年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预算限制、不纳入下一年度或预算周期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依规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其中正职领导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制科研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各部门联动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高校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技术股权,建立退出机制;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9.改革考核奖励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细化完善有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政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修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奖励提名制,重点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向在津落地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倾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10.加强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研单位应完善成果转化协调机制,建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设置技术转移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可独立或联合社会化机构运营,可聘用专兼职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机构中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比例不低于70%。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奖励,按照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奖励由科研单位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11.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市级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培育高校院所类、行业类、区域类、服务类等技术转移机构,择优给予后补助。引导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各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投融资等成果转化全链条专业服务。鼓励投资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技术转移功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鼓励有条件的区结合服务绩效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2.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建立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师、技术经理人等培训。设立技术经纪职称,畅通技术经纪人职业发展通道。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将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3.引导规范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根据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应用信息化评价工具,综合运用概念验证、知识产权评估等方式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贯标,规范发展。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落实国家评价诚信制度,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

  (四)提升市场化配置能力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支持技术交易场所发展,明确科技成果挂牌交易等操作流程,健全协议定价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委、市金融局、市科技局)筛选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披露,形成披露清单、推广清单,公开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高市级技术交易等平台服务能力,与国内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对接,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形成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评价工具方法库,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5.强化金融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建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天使母基金,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局)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通过银企对接活动等途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推动滨海新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强科技属性,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拓展转化渠道。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合作,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推动北京等地科技成果在津转化。重点围绕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组织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国家级品牌活动,持续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研发众包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有关区人民政府)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科技特派员、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

  17.提高载体承接能力。设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资金,按照不超过高校院所该项目投入的1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标准,支持高校院所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专利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等创新主体年度技术性服务收入的50%、年度最高50万元的标准,支持建立行业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市场化的概念验证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各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大力发展大学科技园,发挥其成果转化、创业孵化、集聚资源、培育人才和协同创新等核心功能,打造成为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委)高标准建设天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加速重大应用场景落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提高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等载体承接能力,推动北京等地科技资源在津落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深化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及时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

  (二)抓好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细化落实举措,明确操作流程,开展常态化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实现领导干部、科管人员、科研人员全覆盖。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政策落实、重大成果落地、市场化服务等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天津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先后发布《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8〕38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激发科研人员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目标是什么?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本着“跳一跳”有可能、“撑杆跳”能实现的思路,提出到2023年,全市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GDP比重位居全国前列。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包括什么?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对标对表国家文件,统筹“立新标”和“解细绳”,大胆创新,提出了4类17个方面的66项具体举措。

  一是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鼓励产学研合作;改革项目形成机制,从科研立项源头推动成果与市场对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二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从放权赋权、收益分配、尽职免责、考核奖励等方面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三是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包括加强科研单位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引导规范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四个方面。四是提升市场化配置能力。包括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强化金融支撑、拓展转化渠道、提高载体承接能力四个方面。

  四、《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中落实重点任务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高目标引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中的“细绳子”问题,强化关键环节和保障机制,每一条举措都紧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就是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激发科研人员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一)立足政策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一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统筹破“四唯”和“立新标”,针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发挥不够、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行业不成熟等问题进行逐条落实。二是解开成果转化“细绳子”。针对政策落实难点堵点问题,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流程,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方式;针对成果转化导向不足问题,提出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二)融入全要素,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一是从科技成果供给侧、需求侧和服务侧着手,强调提高科技成果产出质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全方位调动成果转化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要素流动,提升成果转化效能。二是提出科研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细化赋权改革、收益分配、税收优惠、尽职免责等成果转化流程,形成全链条服务体系。三是进一步强调多部门协同,提出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深化协调机制,打通政策链,畅通落实渠道。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是什么?

  答:创新点体现在扭转成果评价过时做法、强化评价成果市场化配置、明确政策界限三方面。

  (一)扭转成果评价过时做法。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彻底转变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倾向。一是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五种价值,解决“评什么”问题。二是用户导向、应用导向、绩效导向,明确“谁委托谁评价”、“谁使用谁评价”,解决“谁来评”问题。三是健全分类评价体系,解决“怎么评”问题。

  (二)强化评价成果市场化配置。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引导市场配置资源,解决科技成果“怎么用”问题。一是设立概念验证资金、天使母基金,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从需求入手,提早介入研发活动。二是改革科研项目形成机制,探索以“揭榜挂帅”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以“研发众包”等模式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三是完善技术产权、股权交易场所,推动评价成果进入市场交易。

  (三)明确政策界限。针对相关单位对成果转化政策把握不精准、执行有顾虑等问题。一是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从市场上获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成果转化收入。二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依法依规获得技术股权不属于经商办企业。三是明确技术作价入股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六、为保障《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顺利实施,主要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强调科技、教育、人社、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深化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细化落实举措;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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