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空白录像带(盒)退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331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37号]第五条规定“对于1994年以来各地出口的货物属于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分关报关出口的,退税机关尚未调查,或已发函尚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楚以及退税机关认为尚有疑问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退税机关可以给予退税。”因此,你局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核空白录像带[盒]退税时,如能够核实该产品确已报关出口,且已照章纳税,并无其他疑问的,可以给予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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