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43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0
摘要:对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区分情况明确专人及时进行跟踪督导查询。确需省局、总局协助核查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下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439号                2004-12-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对于2005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深入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务必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做到清算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回避矛盾,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完成。对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区分情况明确专人及时进行跟踪督导查询。确需省局、总局协助核查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下达。

  三、生产企业单证不齐且已备案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在清算时要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在清算期内,自2005年2月申报期起,先将计算出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其次再将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2004年免抵退税额计算后剩余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请各地务于2005年1月17日前上报省局;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表1-7)于2005年4月12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2004年清算上报)。

  五、本次清算所需软件,省局修改后将于近期下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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