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439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鲁国税发[2008]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对于2005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深入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务必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做到清算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回避矛盾,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完成。对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区分情况明确专人及时进行跟踪督导查询。确需省局、总局协助核查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具体办法总局将另行下达。 三、生产企业单证不齐且已备案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在清算时要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在清算期内,自2005年2月申报期起,先将计算出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其次再将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2004年免抵退税额计算后剩余的“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请各地务于2005年1月17日前上报省局;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表1-7)于2005年4月12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2004年清算上报)。 五、本次清算所需软件,省局修改后将于近期下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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