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2000]166号 2000-12-05 市地税局、市公安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请示(京地税地[2000]第363号、京地税地[2000]第44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同意市地方税部门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在机动车年检时,同时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三、凡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车务手续,并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 四、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公安局,依据本批复规定,制订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向社会通告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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