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4]208号 2004-4-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体现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重新制定了《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概念 税务检查文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以及其他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书面文字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文书的特点 (一)税务检查文书的设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税务检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文书是进行税务检查执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方面,在执法活动中通过摘录有关的纳税资料和记录当事人谈话,经当事人签字认定后成为证据,并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检查文书通知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和请求有关单位的协助。 (二)检查文书统一规范。 检查文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一设计式样、格式、填写内容和填写规范,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充分体现了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杜绝由于检查文书的不规范所带来的执法随意性。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制发符合法定程序。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税务检查文书的修订,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统一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概念,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使之适应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在兼顾与原有税务检查文书相互衔接的同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有法可依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目的就是要反映《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体现依法治税思想。 2.统一规范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统一了文书名称、字轨等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明确了文书的审批程序,规范了文书送达方式,便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正确使用。 3.适应信息化需要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按照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充分考虑了税务稽查工作中四个环节的执法权限和程序,为今后税务检查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4.严格执法程序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对需要送达纳税人的,一律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对需要由领导批准或者签发的稽查文书,统一使用内部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文书中不再出现批准人或者审批人签字的情况。 5.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 检查文书的修改,增加了原有告知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人适用法律救济时限和途径等的告知,充分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统一修改事项 1.文书名称 (1)在对外使用的文书名称前,统一增加税务机关名称,与现行公文发文文头及印章保持一致。 (2)将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类文书名称全部统一为“×××决定书”,与《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一致。 2.文书字号 由“××税××字[××××]第×××号”统一改为“××地税××〔××××〕×××号”与现行公文发文字号保持一致。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能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3.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条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尽量将引用第几条第几款在文书上直接标明。 4.告知事项 (1)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单列到文书尾端。 (2)告知事项中的复议期限按《复议法》规定为“六十日”,诉讼期限按《行政诉讼法》规定改为“三个月”,经复议的改为“十五日”。 5.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统一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案件编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告知事项使用小4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5)将一张多联式文书改为一式多份,便于计算机打印,同时文书尺寸与其他文书保持一致,便于案卷装订归档。 (参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 (三)税务检查文书的分类 1.按税务检查工作内容、环节分类 (1)纳税评估类; (2)纳税信誉类; (3)函告约谈类; (4)案源类; (5)实施类; (6)审理类; (7)执行类; (8)复查类; (9)通用类; (10)档案类; (11)其他类。 2.按文书送达对象分类 (1)内部传递文书。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和环节设置文书,它是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之间联系的纽带,其作用至关重要。内部传递文书必须要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分清责任。 (2)对外执法文书。即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力时使用的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外执法文书的制发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类文书的使用,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64号)启用的税务检查文书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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