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1995]21号 1995-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 二、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对出口卷烟免税的管理。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应按核对表(见附件一)的要求逐月核对三证(准购证、免税证、核销证)数量,对卷烟厂无准购证的销售收入,征税机关要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机关应在开出准购证和核销证后及时将准购证第一联和核销证的第四联直接递交征税机关。 三、征税机关应按照卷烟厂的实际销售数量填写免税证,并要求卷烟厂按月申报出口卷烟销售、免税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二)。退税机关在核销时应要求出口企业附送出口卷烟销售明细帐。 四、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应改变现有对省烟草总公司和长沙卷烟厂按地域分属不同科室征管的模式,改为一个科室统一负责省烟草总公司和长沙卷烟厂的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 一、准购证、免税证、核销证核对表(略)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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