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企[2003]644号 2003-12-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
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开展,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有关规定,突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全年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的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2003年度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重点要求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针对2003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新文件多的特点,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今年的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切实保证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有效执行。同时参与大系统改造试点工作的三个区县,要根据试点工作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新要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企业所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进行填报,将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与申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工作相结合,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条款废止]、在纳税服务方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和辅导,进一步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以便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汇算清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单位要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不参与、不组织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政策培训和相关工作,但要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引进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为顺利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打下坚实的基础,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条款废止]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首先,将继续推行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的备案工作,市局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及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组织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中介代理工作;其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扩大中介代理范围和规范中介代理质量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须经中介代理审核的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的申报时,必须附送市局统一规定格式的中介审核报告,对不按要求附送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将转入税务专项检查;第三,各单位在推动中介代理工作中,应本着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要求或暗示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对于发生“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的问题,将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取得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征收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因市政建设、奥运场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扰民搬迁、拆迁而取得的政府政策性补偿收入,在取得有关政府拆迁文件或公告和搬迁、拆迁协议的基础上,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告知后,可暂不作为获得补偿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所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支出同等金额分期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纳税人发生的与搬迁、拆迁有关资本性支出,已获得相应的补偿,其形成的资产在以后年度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其他要求与管理,按《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规定执行。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性汇报会并随时深入区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进度和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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