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69号 2003-10-0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问题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抵扣问题作统一规定,省局2001年1月20日给你局的《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7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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