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36号 2001-03-0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要求,我们在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涉税条款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一〔1994〕90号)第三条第一款“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二、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1994〕6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废止的具体内容是: “第十七条 关于承包企业兑现承包人收入的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年终对承包人兑现的承包人收入可根据省政府辽政发(86)13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其承包收入不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至5倍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上述具体比例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掌握执行。 第十八条 关于对本企业职工收回陈欠货款所支付的奖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催收陈欠货款并按收回陈欠货款数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对此可按收回陈欠货款数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以内的比例掌握,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早查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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