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7]393号 2007-12-28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9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011号)第五点“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市、县开具。用票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范围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同意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范围内跨区使用。 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便于企业经营,建议企业可按外出经营方式按规定到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使用,以保证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但从企业经营该项业务的长远出发,可建议该公司应在经营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以实现经营业务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开具。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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