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164号 2002-05-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外贸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底开具,需认证而又超过规定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凭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在2002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特案认证处理。 二、对上述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县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导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 三、外贸企业取得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闽国税流[2001]59号、闽国税进[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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