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2]16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28
摘要:对外贸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底开具,需认证而又超过规定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凭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在2002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特案认证处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164号         2002-05-28


  你局榕国税发[2002]84号请示悉。关于外贸企业取得供货企业2001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认证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取得2001年6月1日至2001年底开具,需认证而又超过规定认证期限未进行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凭当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在2002年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特案认证处理。

  二、对上述认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县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导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

  三、外贸企业取得200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闽国税流[2001]59号闽国税进[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