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陕地税发[2003]202号 2003-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一第十七条失效, 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废止、第五条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国税发[2009]29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确保国家税务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贯彻落实,全面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作配合。 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是总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大部署,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地税局、国税局密切配合的重要内容,不仅地税局可以增加营业税收入,而且国税局可以减少被骗抵的增值税税款。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过错追究制;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税务机关内部涉及的税政、征管、稽查、信息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省局决定成立“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等项工作。 组长:张火炎,副组长:李有仓、王怀宝,成员:翟春贤、刘志华、李新民、王安萍、郭建国、宋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物,办公室主任:翟春贤,副主任:刘志华。办公室设在流转税处(地税、国税)。 各市地税局、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协商并确定有关事宜,确保各项工作高效、优质、快捷的完成。 我省数据传输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种:西安市采用地税局、国税局地市级同级传输模式,其他地市采用地税局、国税局区县级同级传输模式。没有对应机构的,由各市地、国税协商解决。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