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会[2013]17号 2013-4-28 各区(市)财政局、工商(分)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规定。各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核准关;按照《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材料备案和工商年检工作,认真清理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二、健全协调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向工商部门提供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合格信息,各级工商部门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代理记账机构注册信息。对名称不规范或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材料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公示后,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 三、推进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按照我市市场中介机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各部门要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的建设、维护和使用,通过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定期发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切实维护中介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提高财会水平。各代理记账机构凡为小企业代理记账的,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备案时,同时报送《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表》。 附件: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3]10号).pdf 2.《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表》 3.小企业划分标准.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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