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55号 1998-04-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价外费用,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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