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地税发[2005]219号 2005-10-1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必须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并认真核对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同时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完整、准确传递给国税部门。 二、对今年以来比对异常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各有关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三、由于2005年1-6月总局下发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问题,总局将重新下发这部分缺联票数据,自治区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已及时将有关数据下载至本地服务器,请各地及时下载获取新的缺联发票数据。各地下载数据后,要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要抓紧组织审核检查。 四、[条款废止]各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上报审核检查结果。对未按时上报数据、影响我区在全国稽核比对结果的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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