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119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税收审批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应按规定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审批,方可免征该项来料加工工缴费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自1 999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时,以下两种情况需按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与境外客商签定合同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分)局提供:(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或出口产品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后);(3)给外商开具的发票,发票票面应有主管国税(分)局批准的字轨;(4)与境外客商签定的来料加工合同,应有中文译本;(5)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2、承接外贸部门“来料加工”业务并与之结算工缴费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分)局提供:(1)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2)外贸部门的要货单;(3)与外贸部门签定的加工合同;(4)给外贸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5)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对在规定时间内上述证明资料提供不全的企业,主管国税(分)局应按规定先征税,待证明资料齐全后,再办理退税。 二、各主管税务部门要按企业,分年度、月份记载“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审批台帐”(台帐样式附后),并于季度末和年度末,上报市局涉外处一份分户汇总数。 各单位在执行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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