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2]263号 1992-11-21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称:为配合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原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国家核拨事业费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的勘察设计单位,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继续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它所得,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对勘察设计单位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一九九三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由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工程承包公司或承包部,仍以勘察设计任务为主,其工程承包项目收入不超过单位总收入30%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省局补充规定如下:对集体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收入,在一九九三年底前,按15%的税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87]粤税二字第60号通知停止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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