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44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9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接收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接收的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梳理、比对。对在比对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户,应及时进行追缴,同时做好信息资料的更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443号        2005-07-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接收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接收的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梳理、比对。对在比对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户,应及时进行追缴,同时做好信息资料的更新。

  二、要利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切实做到从源头上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控管,堵塞漏洞。接收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的基础信息资料中如有非本地的,应及时传递给其所属地的地方税务局。

  三、要建立车船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对比情况按总局附表的项目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省局。

  四、请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的有关情况于2005年10月10日前书面报省局税政一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7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