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208号 2003-10-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单笔(项)”呆账指一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为一笔。 二、呆账损失由核销行(单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单笔呆账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层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广州不能超过200万元,其他地级市不能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报审以文件批复或上报,一事一文。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报审,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按原规定以表代文批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以文件批复或上报。 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呆账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11月28日转发,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一)金融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单笔呆账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须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按权限层报审批。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单笔呆账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其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管理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为管理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须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按权限层报审批。 二、金额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申报程序 广州市区(不含广州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及增城市、从化市)的金融企业,由核销行(单位)的市级管理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广州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及增城市、从化市的金融企业,由核销行(单位)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农信社申报程序 由核销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金融企业(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申报期限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但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完毕。 五、税务机关批复形式 税务机关应以文件形式批复金融企业,并做到一事一文;对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则以表代文批复。 六、金融企业(含农信社、城市商业银行)报送资料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核销汇总明细表(见附件)。 附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核销汇总明细表 附件:国税发[2003]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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