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0]478号 2000-07-1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最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0]277号),对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明确: 一、供电部门通过对农电管理机构代收含有农电提成的电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农电管理机构代供电部门抄表收取电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从供电部门的售电收入中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农电提成(或称农网整治费)属于营业税的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是对两个独立核算经营实体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税种,从事两种不同性质应税行为征税,并不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二、农电管理机构为供电部门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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