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51号 1997-8-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5]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积极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 二、要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由省局设计,各市、地自行印制。 三、抓紧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外,还应有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91号)文规定,以偷税论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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