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8]823号 1998-7-2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解决税制改革中遗留的外汇借款项目还贷问题,帮助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 凡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以税还贷政策条件,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列入名单之内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可申请执行以税还贷政策。 二、退税申报及审批程序: 由企业提写申请报告,填写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审核后,由北京专员办办理退税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一)企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申请材料依次到上述部门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如实填写的《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3)当年实际申报的各月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全年预计完成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说明;(4)当年无欠税保证书及陈欠税款分年度补税计划;(5)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6)能够证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二)国税机关的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 1.审核内容 (1)审核申请退税的外汇借款项目是否符合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 (2)审核申请退税的外汇借款项目是否被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额度》表; (3)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4)企业是否按照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规定准确计算外汇借款项目的新增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正确填写《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第2项和第7项中各项数据指标。 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外汇借款项目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原则上应按外汇借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总值(原值)的比重与企业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乘积确定。 2.审批程序 企业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凡当年有新欠税款或未能按照补税计划及时足额补缴陈欠税款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受理其退税申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财工字[1998]24号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在《申请表》第2项和第7项“审核数”栏中填写相应审核数据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复审。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后,在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一并转至市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审查内容及审批程序 1.审核主要内容 (1)企业配套还贷资金是否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 (2)企业配套还贷资金是否落实。 2.审批程序 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工字[1998]24号文件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在《申请表》除第2项、第7项和第12项以外的“审核数”栏中填写相应审核数字并签署审核意见。各区、县财政部门对区县属企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需将全部材料上报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转至北京专员办。 (四)北京专员办审查企业提交的以税还贷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第12项中填写相应审核数字,签署是否同意退税的意见。 (五)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通知企业。对准予退税的企业,由北京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 三、企业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计入资本公积金。 四、对弄虚作假、有意骗取国家以税还贷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取消退税资格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款及其他配套资金一起归还到期外汇借款。如发现挪用退税款或不按配套的资金相应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款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北京专员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以税还贷政策用好用实。此项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各自职责范围,对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1.财工字[1998]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2.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8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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