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办函[2022]16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9
摘要: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紧急通知

晋人社办函〔2022〕163号        2022-06-2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力支持纾困稳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具体措施

  (一)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二)缓缴期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可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缓缴期结束后再按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三)对已经以现金形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在缓缴期间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出现欠薪和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缴存企业可申请临时动用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供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返还缴存企业。

  (五)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见附件)报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 系 人:覃宇泉 柳阳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附    件: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表.docx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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