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27号 2009-06-1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下发后,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不少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第二条所指省级收入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省内法人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分支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税务机关确认的《省内总分机构信息表》。总分机构信息如有变化,须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认定。 二、省内跨市、县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三、省内跨市、县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四、省内跨市、县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各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等管理工作。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办理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进行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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