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部分废止] 金地税政[2004]8号 2004-1-16 税屋提示——依据金地税法[2007]98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市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为“6.7%”,“水利建设资金0.1%”废止。
[部分废止]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44号、浙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 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