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丽政函[2007]107号 2007-11-01 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丽地税政[2007]10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心市区(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站前路和东环路)划分为小城市一级,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 二、除中心市区以外的市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为小城市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为小城市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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