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6]5号 2006-03-06 各市州、林区、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和关心。各级政府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并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要重视并支持做好本级政府所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和必要的环境与条件。 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自觉申报纳税,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表率。实行工资集中发放的地方,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实行工资集中发放的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扣缴税义务,特别是各级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支持地税机关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针对当前当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面临的问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法治税,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缴秩序。一是要积极完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是要搞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熟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认识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氛围,减少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工作的阻力和压力。三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和处罚力度,针对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今年仍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不积极履行扣缴义务、不主动申报纳税、不全面反映个人收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财税[200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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