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4]3号 2004-02-1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到位。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140号)精神,做好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核定过程中,应避免为完成个体税收考核任务而人为调高定额的现象。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月底前将本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附件二以市地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2:《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后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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