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8]149号 2008-10-23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第三条,不包括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7]102号)第五条规定,已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交《土地增值税申请表》、《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及有关清算项目资料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的纳税人。 二、各局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总结和《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局(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同时,《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223号)文件第二条废止。 附件:(略) 1.沈阳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 2.辽地税函[2008]17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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