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0305刑初423号 边某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忠作为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决策、领导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0305刑初423号

  发文日期:2021-12-30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0305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边某忠,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8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边玉娥,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1]Z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会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某忠及其辩护人边玉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边某忠在其控制的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不起诉)与刘某(已判刑)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向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30份品名为甲基叔丁基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6.335万元,其中价款金额296.012824万元,税款金额50.322176万元。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上述50.322176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以抵销该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边某忠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0.32217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忠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边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边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边某忠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边某忠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边某忠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边某忠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边某忠在其控制的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不起诉)与刘某(已判刑)等人控制的空壳公司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向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30份品名为甲基叔丁基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6.335万元,其中价款金额296.012824万元,税款金额50.322176万元。淄博龙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上述50.322176万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以抵销该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

  另查明,被告人边某忠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边某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齐某、周某、刘某、方某、蒲某、王某的证言。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以及抵扣情况、资金回流图、企业信息等工商注册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边某忠的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忠作为原淄博QZ经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决策、领导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某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边某忠系初犯、偶犯,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边某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边某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玲

审判员 王国明

人民陪审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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