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 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一)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5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致同提示: 二、中国准则变化与影响 三、参考示例: 供应商融资安排2:…… 3. 付款到期日的区间 4.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 流动性风险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致同提示:
(一)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6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致同提示: 二、中国准则变化与影响 其次,明确了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以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动后租赁付款额”时,不得确认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例如与资产未来业绩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后续售后租回负债的变动不应调整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以及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此外,租赁准则和解释17号,未就卖方兼承租人如何计量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规定具体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IFRS 16新增了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示例。新增的示例(示例25)以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包括可变租赁付款额)计算卖方兼承租人保留的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并对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提供了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根据在租赁期开始日预计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负债,二是以租赁期内等额的租赁付款额确定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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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2023年5月,IASB完成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并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解释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2022年9月,IASB发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进行了修订。该修订不改变对使用权资产和售后租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初始计量要求,明确了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后续计量的相关要求,新增了具有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中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示例。修订要求企业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期初采用该修订;允许企业提前采用,但需披露该情况。企业需要按照IAS 8对IFRS 16首次执行日后签订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没有为首次采用者提供特定的过渡豁免。解释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解释17号的以上三项内容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不要求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并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即2023年度)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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