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2]104号 2012-1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0月16日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治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夯实财源基础,强化财税监管,确保各项税收依法应收尽收,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治税监控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宏观经济和财税信息依据。 一是建立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思路,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加强税收源头管控,横向覆盖全市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经济管理信息,纵向延伸到区县、乡镇、街办和所有企业的财源税源信息。 二是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以现有的政府网络为依托,在实现国税、地税、人行与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市级各相关部门、行业经济信息管理网络的横向连接,对财源税源信息实施全面、及时、动态的分析监管,建立财源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协作机制。以政府掌控税源为目的,加强财税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的协税职责和涉税信息共享办法,建立税收委托代征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经常性的专项执法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明确部门协税职责,建立源头控税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款,积极协税护税,实施税收源头控管。 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按照先纳税后发证的要求,对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不予发证。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筑装饰工程招标、竣工决算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投标、施工企业和个人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涉税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时,应及时将情况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公安部门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在办理车辆挂牌、审验手续时,严格按照“先税后挂、先税后检”的要求,查验车辆所有者(使用者)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二手车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客、货营运资格登记、年检等相关手续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经营者的涉税事项,发现未办理纳税登记等涉税事项的,不予办理资格登记、年检等手续。 工商、物价部门在办理执照年审、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年审时,应将涉税事项作为必查项目,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服务业经营许可证年检等手续时,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涉税事项,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民政、人社、科技等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认定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协助。 审计部门要将涉税情况作为审计的必查项目,并将税款检查情况反馈同级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和追缴税款。 各部门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查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对于税务机关依法提出的其他协税护税事项,要全力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机制,明确部门征缴义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相关税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现行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部门进行代征。 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或者契税征收等部门进行代征。 从事客运、车辆拥有者、车辆购置人等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二手车)经营单位进行代征。 住宅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代征。 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由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地税部门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四、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明确部门信息传递职责 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将采集的相关涉税信息整理并传递给市财政局,信息传递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并对传递的涉税信息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要在建立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涉税信息传递机制,各区县也要加快建立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逐步建立全市财源税源管理的综合数据库。同时,市财政局要加快研发综合治税信息分析软件,并在全市进行推广应用,提高财源税源综合数据信息利用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按照职能分工各部门分别传递以下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和传输各项税源信息数据。 市发改委: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 市商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情况。 市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经济结构调整情况等相关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提供重点企业抽样调查情况。 市工商局:每季度编制《西安产业结构与投资信息参考》,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等情况。 市公安局:提供全市挂牌车辆、报废车辆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 市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全市技术交易情况等科技资料。 市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管理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中奖信息及福利企业认定等情况。 市质监局:提供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发放、年度验证等情况。 市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有关信息。 市人社局:提供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及给药品经销企业支付医保费用等情况。 市国土局:提供全市国有土地审批占用、出让土地转让登记、拍卖等交易信息。 市房管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等相关信息资料。 市建委:提供职责范围内涉及的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及全市临时停车位的数量等相关情况。 市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和生产经营情况。 市食品药监局:提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登记和生产经营情况。 市规划局: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市交通局:提供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和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等经济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财政收入缴库的信息数据及全市金融机构期末存款和贷款余额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企业存款、贷款、资信、评级、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市工信委:提供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资料和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财务报告等数据信息。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体育局:提供经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体育局依照相关法律履行行政许可的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相关信息和音像、网吧、歌舞娱乐经营场所、放映厅的管理信息。 市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等相关情况。 市国资委:提供市属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相关信息。 市物价局:提供核准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西安供电局:提供全市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量及电费支付情况。 市会展办:提供会展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设立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市级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本实施意见所列负有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另行印发。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落实综合治税工作。 (二)建立协查机制。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其他各成员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对于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考核奖惩办法。各部门要增强协税护税积极性,切实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三项具体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市综合目标责任考评范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工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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