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医药制造业,准备把公司的自产药品通过省红十字捐赠给5.12受地震的灾区,请问这部分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若缴纳其计税标准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现行所得税及增值税法规均将捐赠视同销售,而不分受赠对象。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贵公司捐赠的这部分药品计缴增值税时应以本公司同类药品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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