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了《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并要求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请问:税务部门对此有更具体的要求吗? 《关干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明确规定:《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二)代收通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为自2008年1月1日。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了减少银行发票使用的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时,经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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