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的发票未抵扣是否直接将发票退回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1
摘要:  问:我公司已接到对方上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因价格及规格有误退货,我公司取得的发票未抵扣是否直接将发票退回?还需办理其他手续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应不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可作废情况,因此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问:我公司已接到对方上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因价格及规格有误退货,我公司取得的发票未抵扣是否直接将发票退回?还需办理其他手续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应不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可作废情况,因此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作处理(另请注意具体到退货这种情况,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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