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1999-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省税管一科科长会议研究讨论,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投入分利征税问题 我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委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房屋开发企业补偿搬迁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企业无偿或以较优惠价格归还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额为安置房的价格,具体金额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包含重置价和补差价。对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式预收工程款的当天。 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应按工程进度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保险公司的查勘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