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1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1
摘要: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九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统一的格式,由本市各级国税机关印制使用。

  第一百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税务机关内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改期限应根据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和改正的条件适当作出,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在3日至10内,特殊情况的责令限改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本办法所称的“逾期后”,是指税务执法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并以依法送达后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处罚标准,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日内”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若干办法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1999]60号)文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予以作废。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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