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个[1999]8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27
摘要:各基层局要认真落实市局通知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重新核定工作,对不认真执行规定的娱乐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罚。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局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9]87号        1999-04-27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基层局于1999年5月13日前,会同公安部门和有关协税护税人员,对娱乐服务单位的高收入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应纳税人数、税额进行一次重新核定。

  2、娱乐服务单位应于1999年5月13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沈阳市餐饮、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定簿》。

  3、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厨师、大堂经理、领班等从业人员纳税时,税务机关应开具完税证(从业人员不使用纳税证)。

  4、各基层局要认真落实市局通知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重新核定工作,对不认真执行规定的娱乐服务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罚。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局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市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咖啡厅、酒吧、卡拉OK厅、练歌房、酒店、桑拿浴、洗头房以及其他场所)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或在餐饮、娱乐业担任厨师、大堂经理、领班等工作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查实征收的,查实征收;不能查实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查实征收的,查实征收;对不能按帐查实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标准见附表)

  四、凡在我市的娱乐、服务单位,为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收(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收(扣)代缴义务。

  代收(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收(扣)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代收(扣)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代收(扣)代缴义务人负担。

  五、税务机关在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营业额等条件核定各类应纳税人数和税额。核定标准为:能准确提供从事KTV包房服务人员数量的,查实征收;否则,每个包房最低核定1人。从事按摩、足疗、搓澡人员按每个按摩、足疗、搓澡床位核定1人。其他演艺、修脚、洗牙等人员按税务机关调查的实有人数核定。

  六、娱乐、服务单位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报办理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沈阳市餐饮、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定簿》。于每月1日至13日内,持核定簿依照税务机关核定限额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领取完税标志。

  七、临时服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完税标志为纳税人当月完税证明。代收(扣)代缴义务人在代收(扣)税款时,必须发给纳税人员完税标志,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和有关协税护税人员检查时的完税证明。

  八、对违章的代收(扣)代缴单位做如下处罚规定:

  1、代收(扣)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纳税核定簿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代收(扣)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代收(扣)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3、代收(扣)代缴义务人采取隐匿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4、伪造完税凭证、标志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代收代缴单位按照代收代扣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我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临时服务人员纳税标准(略)

  2.从业人员纳税标准(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