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54号 1996-02-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6]01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于3月底直接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登记,然后凭退税登记证回所属征税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产地销”货物一并填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内“内销销售”栏反映。 三、出口退税审核实行征收分局核税科、主管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三次审核制度。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发[1996]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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