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取得合法《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证明》的应税矿产品收购者,应按规定向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收购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属同一县(市)而又未在收购地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可补征漏交资源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证明》使用情况季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证明》使用情况季报表 填报单位: (签章) 所属季度: 年 第 季度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复核: 说明:缴纳资源税额,是指使用甲种证明的资源税纳税人在证明有效期内向证明中的购贷方销售应税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额和使用乙种证明的资源税纳税人在证明中开具的矿产品数量应纳资源税额。金额单位为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