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会计师核查 (一)质控和内核部门对本次提交的《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核查,相关会计师的审核意见“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结论是否客观,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 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委派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针对项目组就上述事项的核查工作实施了如下复核工作: 1、复核项目组采用的原始报表基准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股份公司设立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提供给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的原始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报告期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人于本次申报前对初始报税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为降低税收风险,公司以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向主管税务部门重新提交了2020年和2021年的报税报表,并以更正申报并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后的报税报表作为原始财务报表,因此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采用经税务局确认的财务报表; 2、复核项目组提交的原始报表是否属于经税务局确认的财务报表,并核对是否一致; 3、复核《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差异原因是否合理,并复核差异原因对应的相关底稿,确认相关证据支撑差异原因。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质控部门认为本次提交的《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师的审核意见“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结论客观,符合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如发行人的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存在差异请重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说明发行人原始报表和申报报表的会计差错更正、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会计基础是否薄弱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申报会计师以发行人纳税更正申报前财务数据作为初始报税报表,于2022年9月18日重新出具《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初始报税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3]9147号。报告期内,公司申报报表与初始报税报表差异主要为公司在中介机构辅导下,逐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财务核算,对前期账务不规范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申报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行人已重新申报2020年度、2021年度的纳税申报报表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发行人已获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纳税证明。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及内控情况如下: 1、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公司财务岗位设置完整,公司财务部有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部下设总账会计、成本会计、收入会计、费用会计及出纳等岗位,并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财务部工作人员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2、核算系统配备 公司使用金蝶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信息系统人员及财务人员能够有效的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3、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与执行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内部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符合公司发展现状及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工作提供指导及要求规范,在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分工与职责、资金管理、采购管理与核算、销售管理与核算、生产仓储管理与核算、筹资与投资管理与核算、税务处理与核算等影响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规范措施。 在报告期内,公司制度持续完善健全,并在治理层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综上,公司初始报税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但相关偏差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2022年以后不存在上述情况。公司设立了合理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团队,配备了相应的信息系统,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有效核算,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报告期末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及财务核算情况,评价财务岗位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2、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评价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合理性;复核主要科目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评价公司主要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 3、获取公司初始报税报表,逐笔核对全部差异调整事项的性质及原因,逐项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查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有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规定,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发行人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审核。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报表与初始报税报表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在上市辅导阶段结合最新的审核规范对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不规范或不谨慎的会计处理事项进行调整,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的事项;公司会计工作基础具有规范性,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资料来源: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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