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3]9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8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对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的检查监督,就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行银行网络代扣代缴系统,逐渐实行电脑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要以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遵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一程序,参照经营行业、经营路段、店面面积、从业人员、经营资金、租金、设备数量、水电费等因素核定定额。定额核定实行调查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制度。

  第十七条 各税务分局要成立定额评定委员会,在实施按行业、路段调整定额或定额普调工作,及纳税人就定额核定问题进行投诉时,要召集定额评定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实行定税政策、定税程序、定税依据、定税标准、定税结果“五公开”,增加定税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各税务分局要对月核定销售额达到建帐建证标准的纳税户进行建帐辅导,逐步实现查帐征收。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定额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新户核定定额、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④核实收入凭证测算、核定其实际收入。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五节 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地进行分类确认,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逐级报批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无论额度多少,都必须经市局确认批准。

  第三章 税款征收权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摊派税款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征不征,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收过头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不得擅自变更税款税率、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确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所列举的导致短期资金困难情形的,不能按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定申报期之前四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在经审批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可延期缴纳税款,且不加收滞纳金。逾审批期限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规定的期限或不按规定要求申请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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