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97号 2003-06-18 各直属局、管理局、区局: 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国税机关的权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高效、法治、公平的征收管理执法体系,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制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对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的检查监督,就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违法处理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三条 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权监督,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两权”监督与税收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两权”监督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并建立和完善包括税务机关征管、法制、监察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执法权内外监督体系。 第二章 税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第四条 新办税务登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申请。税务登记部门在接到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申请并受理后,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报县局级税务机关授权的领导审定。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部门对申请新办税务登记的,必须自收到新办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 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及时更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若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但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部门必须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停业、复业登记。主管税务分局对提出停业申请的“双定户”,必须在审核纳税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经县局级授权的主管税务分局局长批准后,同意其停业。主管税务分局要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不定期对停业户进行抽查。 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复业登记,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将其视为已恢复营业,纳入正常户管征。 第七条 非正常户管理。税务管理部门在每月申报期过后,要通过CTAIS查询已办税务登记、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在名单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必要时,与公安机关配合,到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住所了解情况。经实地调查属失踪的纳税人,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可认定为非正常纳税户。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可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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